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總體方案》, 加快構建高精尖產業結構,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設立北京高精尖產業發展基金的有關批復、《北京市市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京財資產[2016]695號)、《北京高精尖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京財經一[2015]2329號)(詳見附件1)等文件要求,北京高精尖產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高精尖基金")現面向社會征集第五批高精尖基金子基金合作機構,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精尖子基金設立總體要求
(一)合作對象
母基金選擇具有一定資本實力的社會出資人作為子基金的發起人,選擇基金管理經驗豐富、資金募集能力強的管理團隊,共同設立并購基金、股權基金。
(二)投資領域
按照《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總體方案》以及《北京市加快科技創新發展新一代信息技術等10個高精尖產業指導意見》,重點投資于節能環保、通用航空與衛星應用、新能源智能汽車、集成電路、智能制造系統和服務、新一代健康診療與服務、新材料、智慧城市、人工智能等領域(詳見附件2)。
(三)投資策略
基金投資運作應嚴格落實《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總體方案》和《北京市加快科技創新發展新一代信息技術等10個高精尖產業指導意見》等政策要求,聚焦上述投資領域,緊緊圍繞產業鏈關鍵環節和核心技術,支持本市高成長企業通過資本運作和技術進步快速發展壯大,推動本市龍頭企業加快吸收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促進行業資源整合和科技成果轉化落地,提升企業專業技術達到行業領先水平,吸引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的相關企業在本市落地,切實助力高精尖產業發展。
(四)基金組織形式
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五)基金存續期
基金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8年,其中投資期不超過4年,退出期不超過4年。
二、并購基金設立基本要求
并購基金投資于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產業發展方向和區域戰略布局規劃的項目,以轉移被并購企業股權為特征,優化行業資源配置,推進符合高精尖產業的企業并購整合。具體設立要求如下:
(一)投資領域
申報合作機構須在規定的投資領域中明確選擇一個重點投資領域,且投資領域不超過3個,重點投資領域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認繳出資總額的70%。
(二)投資退出模式
并購基金認繳出資總額的60%(含)以上投資原則上應通過注冊在本市的行業重點企業退出,或投資本市企業通過IPO方式退出。
投資北京市轄區外的標的時,優先鼓勵將其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的核心關鍵環節落地北京。
(三)基金規模及構成
并購基金規模不低于5億元,其中母基金認繳出資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認繳出資總額的20%,且母基金不作為最大股東或出資人。除母基金外的其他出資人數不得超過15名,且單個出資人認繳出資額不低于1000萬元(基金管理機構不受此限)。
三、股權基金設立基本要求
股權基金投資于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產業發展方向和區域戰略布局規劃的項目,重點投資于高精尖產業中處于成長期并具有產業基礎的企業,促進企業快速發展、做優做強。具體設立要求如下:
(一)投資領域
申報合作機構須在規定的投資領域中明確選擇一個重點投資領域,且投資領域不超過3個,重點投資領域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認繳出資總額的70%。
(二)投資模式
股權基金投資于本市企業的資金額度原則上不低于子基金認繳出資總額的70%。投資北京市轄區外的標的,于子基金存續期內在本市落地可視同投資本市企業,具體包括:1、在子基金存續期內,北京市以外的被投企業遷往北京;2、注冊在北京市轄區外的被投企業通過設立子公司等形式將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的關鍵核心環節落戶本市。
投資于成長期企業的資金額度不低于子基金認繳出資總額的70%。
(三)基金規模及構成
股權基金規模不低于2億元,其中母基金認繳出資不超過子基金認繳出資總額的20%,且母基金不作為最大股東或出資人。除母基金外的其他出資人數不得超過15名,且單個出資人認繳出資額不低于1000萬元(基金管理機構不受此限)。
股權基金對單一企業的投資不超過子基金認繳出資總額的20%。
四、合作機構申請條件
(一)滿足以下條件的社會出資人可作為發起人向母基金提出申請設立子基金:
1.發起人應為中國境內注冊的公司制內資企業,其中并購基金發起人實繳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其中貨幣出資不得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股權基金發起人需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
2.發起人具有較強的資本實力,在擬設立并購基金中的認繳出資額不低于5000萬元,在擬設立股權基金中的認繳出資額不低于2000萬元;
3.符合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4.發起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無重大過失,無受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5. 股權基金發起人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參與管理的高精尖產業股權投資規模累計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并購基金發起人不受本條件限制;
6.發起人應聯合部分社會出資人共同組成基石投資人,基石投資人認繳規模不低于基金認繳規模的40%。
(二)發起人應確定一家基金管理機構管理擬設立基金,該基金管理機構或新設基金管理機構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
1.注冊在本市的公司制企業且主營投資管理業務,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有較強的資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
2.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并購投資、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團隊穩定,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至少指定2名"投資關鍵人",其中至少1名投資關鍵人應為管理團隊專職的高級管理人員;
3.管理過的并購及其他股權投資資金總規模累計不低于10億元;
4.具備良好的管理業績,在高精尖產業領域主導完成投資并成功退出的投資案例不少于5個;
5.在擬設立的子基金中認繳出資比例不低于1%;
6.具有健全的投資管理、風險控制流程和市場化激勵機制,能夠為被投企業提供管理咨詢、輔導等增值服務;
7.符合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8.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重大過失,無受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不良記錄;
9.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符合國家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基金特殊政策
(一)母基金無條件退出情形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母基金可要求子基金發起人和管理機構無條件受讓母基金對子基金出資形成的全部權益,受讓價格參照母基金出資額的評估值與母基金原始出資額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本息之和兩者孰高的原則確定:
1.子基金超過半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2.母基金出資撥付子基金賬戶半年以上,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3.子基金成立3年未完成基金認繳出資總額70%投資比例的;
4.子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要求的;
5.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投資的;
6.子基金基石投資人發生重大調整的;
7.其他約定的特殊情形。
(二)其他特殊要求
1.母基金對子基金的每期出資不早于基石投資人出資到位;
2.未經母基金同意,并購基金單個項目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基金認繳出資總額的30%,股權基金單個項目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基金認繳出資總額的20%;
3.子基金需在本市注冊,且子基金管理團隊(或新設基金管理機構)在完成對基金認繳出資總額70%資金的委托投資之前,不得募集和管理其他基金;
4未經母基金同意,在子基金存續期內,基石投資人不得減少出資額,基石投資人和管理機構在母基金退出前不得轉讓其股權或出資份額;
5.母基金對子基金不符合子基金設立要求的投資決策有一票否決權;
6.子基金方案經審批確認后發生重大變化的,母基金有權選擇終止合作。
六、其他事項
申報機構準備有關文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申報機構應按照《北京高精尖產業發展基金合作機構申報材料參考模版》(詳見附件3)要求編制基金申報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若申報材料中存在虛假、偽造等違規情況,母基金有權隨時終止并限制與申報機構的合作;
2.申報機構按順序準備申報材料,并列出目錄。書面材料用A4紙打印裝訂成冊2份,并加蓋公章,請于2018年11月12日前報送至北京工業發展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同時上報電子版(2份光盤)。電子版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和[email protected];
3.申報材料不予退回;
4.母基金將于本通知發布后擇期組織召開相關說明會,請意向申報機構于2018年10月26日前將參會人員單位、姓名及聯系方式發送至[email protected]和[email protected];
5.為進一步提升高精尖基金的市場化運作管理水平,高精尖基金將按照"敞口申報、定期征集、分批評審"的方式進行子基金儲備。各投資機構可于基金方案完備后,適時申請發起設立合作子基金;
6.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對本征集相關事項擁有最終解釋權。
七、聯系方式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產業規劃發展處
聯系人:崔岳
電話:010-57587953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惠新東街6號
北京市財政局 經建一處
聯系人:袁浩龍
電話:010-88549981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15號
北京工業發展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聯系人:王淑琴、郭秀燕
電話:010-66222502-651、010-66222502-624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錦什坊街26號恒奧中心C座6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