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總部企業聯合會
會費收取與使用管理辦法
為保障聯合會工作正常運行,根據聯合會章程和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3】95號)的有關規定,特制訂《北京市朝陽區總部企業聯合會會費收取與使用管理辦法》。
一、會費管理
1.會費由聯合會統收統支;
2.會費應專款專用,必須用于聯合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范圍按本辦法第五條執行;
3.聯合會收取會費時,按照規定給會員開具由財政部門印(監)制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
二、會費收取標準
1.理事單位:10000元/年;
2.常務理事單位:30000元/年;
3.副理事長單位:30000元/年;
4.理事長單位:50000元/年。
三、會費交納時間
1.會費按年度交納;
2.會員單位應一次性向聯合會交納當年會費。
四、會費收取辦法
1.會費由聯合會秘書處負責通知,并由財務部統一收取;
2.會費以轉賬匯款或直接交費到北京市朝陽區總部企業聯合會。
五、會費使用范圍
1.全體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以及各種專業會議的費用支出;
2.聯合會業務活動經費;
3.聯合會常設機構辦公經費;
4.聯合會常設機構聘用工作人員工資、補貼和有關福利待遇的支出;
5.聯合會會刊、網站、編印材料及通訊經費;
6.聯合會辦公用房租賃費;
7.聯合會的其他經費支出。
六、附則
1.本辦法經北京市朝陽區總部企業聯合會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討論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本辦法由北京市朝陽區總部企業聯合會秘書處負責解釋。